合規用工 | 用人單位應如何應對勞動者拒絕工作交接?
發布時間: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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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蘭臺勞動
法律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勞動者順利交接工作,對于用人單位的正常經營至關重要。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將工作交接作為勞動者離職管理重要的一個環節,提前準備好過臨時“抱佛腳”。
(1)用人單位應當提前基于不同崗位的工作需要制定不同的工作交接內容、流程和形式,比如財務、技術部門等。
(2)不同類別的離職原因,應采取不同類型的離職管理方式,尤其對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提前就工作交接做好應對措施。
(3)在辦結工作交接時,如果依法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拒絕履行工作交接時,公司應保留相關的證據,必要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北京目前的司法實踐,就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的賠償,只能是勞動者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損失,且就此,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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