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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某2017年11月15日入職北京某公司,擔任實勘拍攝,離職前12個月應發平均工資13978元/月。
雙方簽訂有兩份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1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并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李某主張雙方已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未簽訂,公司單方終止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不認可部門解散無崗位。
公司主張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原因是公司組織架構變更,李某所在部門解散,李某所在崗位取消,公司提出讓其轉崗到置業顧問,李某不同意。
公司認為,雙方勞動關系不滿足再次續簽的必要條件,所以勞動合同只能到期終止。
舉證期限內,公司未就其主張的公司組織架構變更、李某所在崗位取消、協商調崗情況舉證證明。
【爭議焦點】
公司在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單方終止不再續簽,是否屬于違法終止勞動合同?
一審判決:公司構成違法終止,應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李某與公司已簽訂二次勞動合同,公司應當與李某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雖以公司組織架構變更、李某崗位不存在為由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公司未就此舉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審法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故其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一審法院采信李某關于公司違法終止勞動關系的主張。
公司應當支付李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裁決的金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一審法院予以確認。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公司支付李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81714元。
提起上訴:公司主張系合法終止,無需支付賠償金。
公司上訴稱,公司系依據法律規定及勞動合同約定合法終止雙方勞動關系,并無違法之處,故依法不應承擔該項賠償責任。
二審判決:駁回公司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案中,李某與公司已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不再續簽,并以公司組織架構變更、李某所在崗位取消為由終止勞動關系,但就其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加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審法院認定公司單方決定到期不續簽合同屬于違法終止,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核算違法終止賠償金數額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即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181714元)。
判決日期:2025年12月9日。
案號:(2025)京03民終16116號。
【公司注意要點】
1、連續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的續簽義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只要勞動者不具有嚴重違紀或不能勝任等法定情形并同意續訂,用人單位原則上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權單方選擇到期終止。
2、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舉證責任。用人單位若以組織架構變更、崗位取消等理由主張不具備續簽條件解除合同,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該事實存在,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認定為違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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